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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“中国式哄抢”法律须“秀出肌肉”

[复制链接] IP属地:广东省东莞市
红尘浪滔 发表于 2019-8-5 08:20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8月1日,河南固始县,一辆拉下水道井盖的半挂车途径此地时发生侧翻。2日,货主向派出所报案,称33吨货物被附近村民哄抢,警方到场制止。8月3日,当地警方回应,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,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。8月4日,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,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。(据8月4日中新网)
助人为乐、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然而在现实生活中,当他人遭遇困境时,落井下石,损人利己,从而享受“群体盛宴”的人也不在少数。就像新闻中讲述的,一辆拉下水道井盖的半挂车途径河南固始县时发生侧翻,当地村民不是积极对车主进行救助,而是将车上的33吨下水道井盖“一抢而空”,“聚众哄抢”触犯诸多法律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了。然而更吊诡的是,当地警方竟然回应“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,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”,如是云云。
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,屡屡看这样的报道,心里都百味杂陈。一边是痛苦不堪的货主,一边是肆意哄抢的人群,这样的“中国式哄抢”一次次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同时,也很值得全社会进行反思。
古语云:“仓廪实而知礼节”。现在我们已经走在了从温饱奔向小康的路上了,为何还有这么的多的哄抢事件发生呢?只要百度一下,就就能找到百万条类似的信息。抢葡萄、抢活鱼、抢洗衣粉,抢饮料,甚至抢散落的百元大钞,据不完全统计,从2013年年初到现在,全国各地见诸媒体的哄抢事件已近百起。类似事件发生,我们在质问并谴责哄抢者乘人之危、道德沦丧的同时,也要好好思考一下在这些哄抢事件背后,法律执行的缺失缺位。
其实,哄抢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《宪法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物权法》等相关条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也设置有“聚众哄抢”罪,但目前为止,如果不是笔者孤陋寡闻,似乎将哄抢者绳之以法的案例真的没有听说过。就在几天前,西安市长安区瓜农刘亚锋的4万斤西瓜被当地村民哄抢,造成损失3万余元,而当地警方立案调查此事时,无非是要求事发地村委会挨家挨户向“拿”西瓜的村民做工作,之后大部分村民也只是到派出所作出说明、表示愿意赔偿瓜农损失而了事……
一幕幕群体式“违背道德违反法律”的狂欢背后,凸显了法律执行的窘境。从心理学角度看,每个个体都有趋利思想,当在某个场景下聚集成群时,如果个体迷失而去哄抢,就会加强其他人的趋利心理,其他人就会纷纷仿效参与哄抢。基于责任分摊原理,其往往认为法不责众。我们的法律执行窘境则陷入了这个怪圈,有心制裁,但面对的是“群体的狂欢”,警力不足,取证、拘捕等均遭遇不同程度的阻碍。久而久之,这样的哄抢事件频频发生就难免了。
不可否认,只要是发生了“聚众哄抢”的事件,事发地政府往往为了“颜面”而采取“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”办法,而这样表象上看“貌美如花”,实则向群众传递出“群体哄抢政府管不着”的心理暗示,这样的思维必须进行改变,要想减少类似的“中国式哄抢”,政府部门必须有所担当。相关部门是要加强对民众的社会规范执行的教育引导,通过先进文化引导,逐步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、价值观念和心理素质,特别是教育部门要对孩子强化这方面的教育。公安机关要增加个人参与哄抢的成本,执行机构要用足、用好法律,切实做到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让“不抢白不抢、抢了也白抢”的信条成为历史的尘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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